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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
 
我所为5192382号商标异议答辩

异议答辨书

 

异议人: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答辨人:董啓华

被异议商标:JI及图(第8类)

初步审定号:51923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董啓华(以下简称“被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对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所提出之在第8类中0802群组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为5192382的“鸡JI及图”商标的异议进行答辩。

 

一、被异议人的“鸡JI及图”商标在第80802群组早已取得在先权。

 

被异议人的“鸡JI及图”商标早在1996年即被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80802群组“钢锹”商标项目上,注册号为870242号。(见证据一,注册证书复印件)

 

随着生产的发展,被异议人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又在同一大类08类的同一群组02群组申请了“鸡JI及图”申请号:5192382,产品为1、镐(手工具);2、锄头(手工具);3、镰刀;4、梳麻机(手工具);5、农业器具(手动的);6、叉;7、钯(手工具);8、犁(手工具);9、钩刀;10、铲(手工具)。(见证据二,商标受理通知书)

 

被异议人此两次申请的商标为同一标识,均为“鸡JI及图”组合。可见,被异议人此次申请是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二、“鸡JI及图”商标的使用情况

 

被异议人董啓华原(老)身份证号码为422426460505003,现(新)身份证号码为42242619460505003X。(见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

 

董啓华同志(2000年企业改制前)任国营湖北省出口农具厂党委书记、厂长。民选为洪湖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多次被评为市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见证据四,系列荣誉证书复印件)

 

董啓华同志于1994年在国家商标申请注册的“鸡JI及图”,从1987年至2000年期间一直无偿湖北省出口农具厂使用给钢锹,锄头,斧头等国内市场及出口农具产品上。“鸡JI及图”牌产品质量好、信誉佳,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广受消费者的喜爱。(见证据五,各类购销合同)。“鸡JI及图”系湖北省出口农具厂长期的拳头产品。(见证据六,湖北省出口农具厂证明)

 

三、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是由“鸡+拼音+图”构成。其中中文“鸡”放置于左手边。鸡图立于中间,嘴朝着左手边,单腿独立,为单线条写意简笔画。拼音“JI”在右手边。

 

引证商标由中文“雄鸡”及“公鸡图”构成。公鸡图中公鸡嘴朝右边,并做啼鸣状,双腿站立,较为写实。雄鸡两个中文字分别放置于公鸡的两边,并在下面标注了相应的英文“COCK BRAND”

 

在中文环境下,相关公众辨认一个商标首先是从中文入手。两者的中文部分分别为“鸡”与“雄鸡”,两者首先是字数不同,再者含义也不同。两幅图的主体布局不同,引证商标外面有个菱形的边框。所以,两者从图形、呼叫、外观、视觉上都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在相同类别中,成功注册鸡图案的很多,其中滦南县农具制造行业协会于1998年在第802群组上申请注册的第1284378号商标的图就是由“鸡图+乌鸡+BLACK COCK”构成。(见证据七)

 

 

四、       异议人并未举证双方商标在长期并存使用中已对消费者引起混淆。

 

    被异议人董啓华早已于1994年在国家商标申请注册了“鸡JI及图”商标,并于1996年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870242号。(见证据一)。异议人于1961年注册了第33324号“雄鸡及图、第39022号“雄鸡及图”、第565627号“雄鸡及图”。被异议人与异议人的商标长期并存,各自发展。异议人并未能够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在长期并存期间,两个商标导致了相关公众的误认。

 

在商标局公告的第30期异议裁定书中的《蛙王WAWANG及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2007商标异字第01910号)的异议情况与本案如出一辙,可以借鉴。厦门三圈日化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晋江市罗山黑鹰蚊香有限公司在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6期《商标公告》第3035923号“蛙王WAWANG及图形”商标提出异议。第3035923号“蛙王WAWANG及图形”商标的申请人也是早前已经获准注册了“蛙王”商标,然后在此商标基础上的进行扩展注册,这跟“鸡JI及图”商标的注册情况一致。在此异议裁定书中,商标局认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且被异议人早于1996年就已在“蚊香”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844276号“蛙王WAWANG及图形”。异议人并未举证双方商标在长期并存使用中已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事实发生。其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证据不足。”并裁定异议不成立,第3035923号“蛙王WAWANG及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见证据八,商标异议裁定书等)

 

由此可见,被异议商标跟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独占鸡图形的意图明显,这样侵害了公共利益,也严重违背了国家商标局的一贯审定商标宗旨和原则。异议人的行为属于恶意异议,不应得到支持。

 

五、       异议一旦成立,会引起商标权的冲突。

 

   被异议人在同一类别同一群组早已拥有同一标识的专用权,此次只是对同一类别的产品进行重新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合情合理。

 

   异议人所称被异议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指责被异议商标是假冒引证商标,会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纯粹是无稽之谈。

 

   异议一旦成立,会造成商标权利的冲突和混淆。使商标持有人及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准确的判别商标权限,违背了商标法立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所以,异议人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不合理的,其向商标局所提出的理由也同样没有合法的基础。反映出异议人对《商标法》有错误或歧异的理解。如果异议人的异议申请被核准的话,后果是难以想象的,这将完全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请求国家商标局驳回异议人对被异议人所注册的“鸡+拼音+图”商标的异议,对被异议人依法所申请的商标给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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