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转让
——贯彻《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一点想法
嵇 涛
2009年8月10日商标局开始实始《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商标局对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从我公司代理的多件商标转让案例中,商标局往往采取“先受理,后补证”的方式。其中补证的内容都以“转让人使用的印章与其以前在我局办理商标事宜时使用的印章明显不符”为由,要求提供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公证声明或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由此可见商标局在审理商标转让的过程中是万分小心的,也就是说一般形式的转让申请,商标局都会要求出转让公证书。
而委托人(转让方)一般都会明确表示所使用的印章为同一个,商标转让不存在任何疑问,这样他自然会要求受让方在办理申请转让手续的时就付清转让费。
那么对我们委托人,尤其是受让方在办理商标转让事宜时就要特别注意,防止因“转让”出现问题(比如商标局要求出公证书等),而造成的被动。
为解决此类矛盾的发生,我们专业代理机构建议:
一、转让双方在谈妥转让条件后,先由受让方支付转让方一部份定金(数额可自行商量)。
二、转让方在收到定金后,与受让方签署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公证。
三、受让方在收到公证书及办妥相关转让手续时,付清转让费用(即商标款)
此上步骤完成后,商标转让的申请程序中需要转让双方承办的事项基本结束,同时也较好的保证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大有知识产权
嵇涛 专业代理人
200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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