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有信息
 
著作权/版权/代理
 
哪些材料可以作为侵权的证据
权利人可以提交的证据有两类:

  一类是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主张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主张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照片;主张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权的应提交程序软、硬盘、及文档;等等。

  另一类是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

客户服务

季小姐
0510-82417411
13914262272 
节假日接听电话

证书领取:
商标:烟雾,类别:30,注册人:朱福群;商标:岳王,类别:11,注册人:华岳松; 商标:DLA,类别:12,注册人:陶锡清;商标:宜果,类别:31,注册人:宗婉婉;商标:鼎翠,类别:30,注册人:萧志娟;商标:鑫雄,类别:12,注册人:徐雄;商标:陈胖壶艺,类别:21,注册人:陈凌宁;商标:云通,类别:6,注册人:姜云霞;商标:悉景,类别:5,注册人: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悉海,类别:5,注册人: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锡沪西路999号现代之星A区402室  电话:0510-82417411  传真:0510-82417411
CopyRight © 2008 无锡大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6007280号
技术支持:2858 2858soft 合作站点: 国网集团 维多利亚 博研科技 无锡网站优化 品牌内衣 太阳能 绿怡装饰 欧派厨柜 无锡会展 无锡家具 TOTO 环保设备 方块地毯 数码产品 南京百度优化